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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发布时间:2010-05-18 09:05

试用期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疑问:

    朋友现在在一家单位上班,还在试用期,想咨询一下,她在试用期间如果怀孕了,单位可以以她不符合试用期标准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工伤? 
  
    大学生徐某在毕业前,幸运地进入自己向往的公司实习。不想,一场纠纷接踵而来。

    这天,徐某随带教师傅到车间学习操作,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住,当场昏迷,后公司迅速把徐某送到医院救治,但除大拇指外,其余手指都需从第二关节被切除。徐某非常痛苦,更让人气愤的是,当徐某提出希望公司能按工伤标准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时,公司表示:徐某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公司和学校间签订的实习合同说明,徐某首先是学校的学生,公司仅仅是免费提供机会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应由学校对徐某的伤害进行赔偿。而学校却提出,徐某是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所以学校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

    徐某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律师意见

    徐某的遭遇,让我想起了一组数据。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他们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徐某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徐某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学校对徐某于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今后,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公司和学校可以在实习合同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