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职工生育和产假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02 22:20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释义:本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晚育者,增加产假六十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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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