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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万家盛世员工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02 22:18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新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中心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中心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基本任务:做好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普及教育,未婚青年的晚婚、晚育教育。
第五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新员工 “生育服务证”、“避孕药具领取发放”、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避孕合同等手续,负责了解新员工的婚育状况、新员工计划生育资料的统计、汇总、档案存放。
第六条  鼓励新员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员工必须按晚婚要求领取结婚证后,半月内向中心计生办报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并留相关复印件建立计生档案。
第八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二胎生育: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生育条件的女员工,须本人将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相关证明交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再到办事处计生办办理二胎生育计划,待审批计划后方可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抱养子女:女员工婚后五年未孕(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或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者,经济南市不孕症审查小组认定后,按抱养孩子的有关规定,申请抱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十四条  为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性妊娠,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要求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在产后(有禁忌病症者除外)自觉落实一种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凡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在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两周,计十七天。婚嫁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婚嫁不能跨年使用,凡不休婚嫁的,一律不再补休。婚嫁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再婚员工(包括其中一方是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即休三天。
第十六条  产假:凡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女员工生育第一胎的,产假除按国家规定的九十天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增加的六十天产假为晚育假。生育二胎的员工,不享受增加的晚育假期。男性员工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七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产假的时间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提交指定医院的证明,怀孕在两个月内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在两个月至三个月期间给予产假二十天;怀孕在三个月以上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在四个月以上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给予产假九十天。流产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女员工非婚或不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不享受产假待遇,如需休假按事假对待,并按有关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节育假:施行带环,皮下埋植的女员工需持医务部门的病休证明,分别休息二天、三天,休息期间按出勤对待。凡经医务部门确诊,不宜带环的女员工,须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证明方可取环。取环当日休息一天,(或按医生证明休息)并及时落实其它可靠节育措施。男员工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女员工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流产同时结扎休息一个月,男员工爱人结扎,可休护理假一周,假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九条  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有哺乳室的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女员工结婚后计划生育子女时,应提前半年通知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对于晚育的女员工进行奖励,属晚婚的已婚女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自觉晚育(超过二十三岁零九个月生育)的,且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满两年的每晚育满一年可享受每人每年100元的奖励,至生育为止,最晚不超过3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晚婚、晚育政策,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每年发放一次)。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男女员工出现计划外二胎的单位,扣罚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人500元,扣罚当事人所在班组每人100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绩效成绩、经济罚款,行政处分,降低工资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万家盛世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的材料
年满23周岁的育龄妇女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称《准生证》,凡是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男方单位开具的初婚未育未领养孩子的证明到万家盛世申领,由万家盛世工作人员免费为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该册长期有效。